全委会议事规则

发稿时间:2024-03-05浏览次数:10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向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根据中央组织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校党代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校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在讨论重大决策性议题前应充分准备,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基本思路、建议方案和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重大决策一般应征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校党代会代表及校有关方面负责同志等的意见;必要时应与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商。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党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会议召开 

(一)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三)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为扩大民主,凝聚智慧,增进共识,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 

(五)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会务及会议记录。  

第九条  议事程序 

(一)党委委员在党委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事项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党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审定后签发。 

 

                                  第四章  监督和执行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一般应在校党代会代表、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各级组织等一定范围内通报。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三条  在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不履行职责、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予以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6日印发的《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上外委〔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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