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稿时间:2024-03-05浏览次数:10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一线意识”,把“一线规则”转化为议事决策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议事,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内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 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 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保密工作、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

6.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单项100万元以上(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学校科学研究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奖惩事项;

8. 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 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 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 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的重要事项。

(九)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专题党委常委会会议视议题规划情况不定期召开(见附件)。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严格的审核机制,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非本规则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所列事项一般不上会;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上会;党委常委会委员无法参会的,与其相关的议题一般不上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如审定未通过,须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最晚须在会前两天,由分管校领导或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提交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如申请议题在会前两天之内,原则上应提交下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发布会议通知,明确会议议题。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应当在民主推荐、访谈考察基础上,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所有上会议题,须有相关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分管校领导或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最晚须在会前一天,将议题材料提交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事项,须由校长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事一议一决定。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确因急事临时增加议题,须当场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方可增加,且会后及时补齐与该议题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请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凡属应当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常委会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应对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做总结概述。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至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事项,决议反馈至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至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两办将督办结果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补充决策。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八、九条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决议和相关文件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上外委[201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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