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

发稿时间:2024-03-05浏览次数:10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 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按照《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现对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进行修订,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一线意识”,把“一线规则”转化为议事决策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议事,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拟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以校党委或学校名义下发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下级请示报告中的重要事项等;

    (二) 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等推进实施的重要事项;

    (三) 直接关系师生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重点难点事项,涉及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 学校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等的制订;

    (五) 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调整、岗位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 职务(职称)评聘、收入分配、待遇保障、考核奖励、重大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 有关课程标准、教材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 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就业创业方面重要政策的制订、调整等事项;

    (九)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二) 后备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 干部奖惩事项;

    (五) 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结构布局、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 重大合资合作、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 各类重大评估、重要项目评审立项;

    (四) 重大基建和修缮项目的立项与投入、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五)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调整情况;

    (二) 年度决算方案;

    (三)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四) 重大捐赠;

    (五)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广泛征求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形成初步共识。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应当在民主推荐、访谈考察基础上,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在党委研究决定前还应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八条(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全委会集体审议决策,不得以其他任何会议或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议事规则申报上会议题,并按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九条(少数服从多数)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

    (一)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一事一议一决定)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争议较大或前期论证不足的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相关保障 

    第十一条(公开)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执行)  学校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明确牵头班子成员、执行部门(单位)和时间节点,确保把作决策和抓落实放在同等位置。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书记指定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通过专题会议等方式具体研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牵头班子成员负责汇报。

    (二)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落实的协调、督办。

    (三)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监督)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二)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 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 执行决策后发现失误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5日印发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的意见》(上外委[20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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